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、危险性较大的锅炉、()(含气瓶,下同)、压力管道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和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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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,不予许可、核准的,应当口头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无剩余压力的气瓶,充装前应充入氮气置换后抽真空。
有毒、可燃气体的气瓶库房,要装设()装置。
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应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。
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,每3年检验一次